第一条 为表彰优秀,加大公司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力度,特制定本条例;
第二条 “院优秀工会干部”评选条件;
1、能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认真完成上级工会交给的任务;
2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能不断探索工会工作的新路子,新方法,工作积极主动,工作业绩显著;
3、全心全意为学院教职工服务,吃苦耐劳,无私奉献,深受教职工拥护和爱戴;
4、作风民主、艰苦奋斗,团结协作精神强;
5、关心教职工疾苦,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,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;
6、重视学院信息搜索整理,积极向院领导和院工会献计献策;
7、工会委员服从大局听从安排,全年主持、协助、参与院各类工会活动不少于2次,活动完成后需提交文本材料以备存档;
8、各工会小组长年终需提交本组活动纪录本,每年活动不少于2次;
9、全体工会干部全年参加院工会组织的会议到会率80%以上。
第三条 “院优秀工会干部”的推选审批由院领导和院工会全体干部投票产生;
第四条 校、院两级优秀工会干部名额总数按工会干部总数的70%评选。校优秀工会干部按得票多少排名产生,评选的人数按校工会规定比例上报。
第五条 未评为校、院优秀工会干部的其他干部,依据工作业绩评为院优秀工会积极分子
第六条 “院优秀工会干部”由院工会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
第七条 “院优秀工会干部”评选时间定于每年1月份;
第八条 本条例由院工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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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九年八月十二日